泓法战队|浅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异同

作者:洪树涌 陈俊先 时间:2025-03-27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之前,本号文章论述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入罪、量刑与无罪辩点,本期重点论述同一法条的另一款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入罪、量刑,以及两罪的差异问题。

 

一、两罪的入罪与差异问题

(一)罪状或行为模式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的赘述可知,该条款包括两个行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罪名上亦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在该条款罪名中,如何理解“数据”的含义,是区别非法获取数据行为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关键

 

什么是数据?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是: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它是可识别的、抽象的符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实现计算机信息或网络功能的数据,都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单位,记录在计算机信息或网络物理存储单元中。

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即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当今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系统高度发达,数据量纷繁复杂,但笔者认为主要是分为两类数据:1、系统文件或系统数据;2、非系统文件或非系统数据。所谓系统文件或系统数据,笔者认为是指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基本运行的数据,既包括保障处理器、芯片、集电路、存储单元、防火墙等硬件正常运行的通信协议数据或接口传输数据,也包括保障上述硬件设备正常运行的匹配软件数据;

所谓非系统文件或非系统数据,是指除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基本运行之外的,其他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用以实现操作用户个人目的或功能的数据。

个人电脑为例,存储在个人用户电脑中操作系统、支持和保障个人电脑的CPU、显示屏幕、硬盘、主板和集成电路、硬盘、输入设备等硬件的驱动文件,以及网络安全防范硬件和软件中的数据,均属于系统数据;存储在个人电脑中的视频、文档、音乐文件等非支持和保障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文件,属非系统文件或非系统数据。同样在互联网游戏系统中,为保障和支持互联网游戏系统软件、硬件正常运行的数据,属系统数据,但游戏玩家在游戏系统中的装备、角色皮肤、道具等信息数据,笔者认为应属非系统数据。

 

(三)行为人实施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

笔者认为,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行为人未经授权非法侵入非重点、敏感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及截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关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控制并利用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相应非法操作,进而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而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行为人非法侵入非重点、敏感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目的不是为了控制计算机系统,只是为了截取、留存非系统数据,进行非法获利等。

笔者举例予以说明:

以黑客手段窃取苹果手机ID密码如何定性——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之五(案号:(2017)粤20刑终258号)基本案情:2015年5月起,肖某通过网络发布破解苹果手机账号密码广告,先后接受12名客户的订单,在没有获得手机绑定ID用户的同意下,肖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网上租用的“钓鱼网站”和“XSS”方式非法获取进入苹果官方服务器的ID密码,对手机与ID进行解除绑定的操作,从中收取费用。截至2016年6月,肖某采用上述手段共破解174台苹果手机ID,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

最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肖某非法手段侵入苹果官方服务器的ID密码,目的不是为了非法控制苹果官方服务器,而是侵入并利用苹果官方服务器,非法获取存储在苹果官方服务器中的客户数据并进行非法操作,进而获取非法利益。

 

二、两罪的量刑问题标准

两罪均是相同的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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