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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案例
刘某(化名)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协助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并按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数额的1%-2%的比例收取分成。
某日,另一贷款中介陈某(化名)告知刘某,陈某准备开展某银行的信用贷款项目,需要王某提供银行卡帮忙走账,刘某答应了陈某并在陈某开始信用贷款项目后提供了银行卡帮陈某走账。
陈某策划的项目是通过购买公司、将社会人员包装成公司职员,再帮这些“公司职员”补缴社保,再利用这些补缴公积金的人员去线上申请某银行信用贷款,贷款下来后,陈某及其他人通过刘某掌握的银行账户分走大部分的贷款,借款人仅拿到贷款金的小部分但背负了全部的贷款金额。银行长期催收但借款人均逃避还款。后陈某等人及刘某均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刘某在陈某策划的诈骗银行贷款中的获利是陈某交待的需要转账的金额0.5%,刘某不清楚借款人借款后会拒不还款。
观点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贷款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即要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欺诈的行为,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该案例中,陈某涉嫌贷款诈骗,其既遂应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为表现形式。即陈某等瓜分信用贷款的大部分,而借款人占有该信用贷款的小部分且经银行多次催收逃避还款,造成银行实际损失后,才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既遂。
但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刘某虽参与了前期协助陈某转移贷款的行为,但其由始至终并不清楚借款人不会归还贷款,其不认识任何借款人,也没有介绍借款人参与陈某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仅按转账金额0.5%的比例收取佣金。
而该佣金比例比刘某长期从事的贷款中介所收取的佣金比例1%-2%还要低。
笔者认为,由于刘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主观上并不明知刘某、借款人等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刘某、借款人等会在实际贷款成功后逃避归还借款;客观上仅收取0.5%的佣金。依据常理判断可知,如果刘某清楚陈某、借款人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知道借款人会逃避还款造成银行的重大损失,则不可能按如此低的比例收取佣金。因此,笔者认为刘某在整个案件中缺少“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共犯来定罪量刑。
笔者在查阅裁判文书网过程中,也发现了相似案例,最终被告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2021)京0108刑初2105号判决书为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门某、王某等人在明知纪某等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配合变更公司法人及对公银行账户,并出售牟利。上述涉案公司及对公银行账户被纪某等人用于实施网络贷款诈骗犯罪活动,收取贷款合计3000多万元,直至判决时涉案钱款均未起获;另李某、门某、王某等人在银行营业网点,明知是纪某等人贷款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通过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进行牟利,合计转移资金近150万元,直至判决时涉案钱款均未起获。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门某、王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被告人李某、门某、王某等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李某、门某、王某等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 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