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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简要分析了组织卖淫罪中关于“组织性”的认定。但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在精细化认定或辩护方面,基于事实和证据在个案或者个案中单一犯罪嫌疑人的呈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呈现出在认定依据的普遍适用中又体现出个案或个人的刑事正义。这也使得律师在个案中的工作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其主要原因简单概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统认定型导致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
在实践中,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的行为界限常模糊不清。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质是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辅助支持,如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安维持秩序等,它与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协助者对卖淫活动的控制和管理程度较低,处于从属地位。
介绍卖淫罪则是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促成单次交易,不涉及对卖淫人员的系统管理。例如,甲为乙介绍了一位嫖客,收取少量介绍费,这种单次促成交易的行为,一般属于介绍卖淫。而若甲长期为某卖淫团伙招募人员、安排食宿,那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若甲直接管理卖淫人员,安排工作并掌控嫖资分配,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
因此,在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律师在个案中的其中一个工作方向就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实与证据等综合的认定来准确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介绍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特征,那么就要及时往好的方面争取准确认定罪名,避免当事人被错误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遭受过重刑罚,保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二、特殊情形下组织性的认定问题
(一)松散型组织形式
在组织卖淫罪类型的犯罪中,除了以养生会所、水疗中心等“据点”式的传统型以外,随着样式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松散型组织卖淫形式。这类组织没有严格层级结构和规章制度,成员关系相对松散。比如,一些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临时召集卖淫人员和嫖客,没有固定场所和明确分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组织性”认定就显相对复杂,对证据的要求会更高。
如果在时间、人员流动、具体行为习惯、架构等缺乏长期稳定运作模式,成员间联系松散,难以形成有效管理和控制,那么如果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认定“组织性”方面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争取非“组织性”的辩护可以说是重中之重。
(二)网络组织卖淫
网络组织卖淫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其犯罪行为隐蔽,证据收集困难。在网络环境下,组织者与卖淫人员、嫖客通过虚拟身份交流,交易记录和人员关系难以追踪。那么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外,电子数据是其中一项重要证据,电子数据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能否准确证明当事人参与组织卖淫行为将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
电子数据作为重要证据,在提取和保存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若电子数据被篡改、丢失,或提取程序不合法,都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性”的认定也会相对困难。
以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认定一个人有罪,依赖于有充分、合法的证据。律师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精准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合理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