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
案例证明实力,给你信心的保障
原创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近年来,随着对传统毒品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化学式(化学结构)不断演变,国家有关部门也在不断的将新演变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增补加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名录中。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案件不断增多,笔者从近几年团队办理的相关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总结部分辩护观点,供同行办案时参考。
一、涉案可疑物是否属于被列管的精神麻醉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列明国家对神麻醉药物进行管制,并在第二十五条授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前后历经三次修订。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药用类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并可适时进行增补和调整目录中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实务中,司法机关以涉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否被列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中,作为认定涉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否属于毒品的重要依据。
2024年6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毒品管制数量将发生变化。
该公告实施后,我国管制毒品包括508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23种麻醉药品、165种精神药品、220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类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二、涉案可疑物是何时被列管,也是判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处理可疑物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辩点
上文提到2024年6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换句话说行为人如果在2024年7月1日前处理溴啡等被列管的46种物质可疑物质,不一定构成毒品类犯罪。如果构成《刑法》规定其他罪名的,依据其他规定处罚。
三、涉案可疑物是否具有药毒同源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第二章均规定了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严格条件,可见部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用价值,具有药毒同源性。
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列举的药品目录中,有不少是药品复方制剂。所谓药品复方制剂是指含有两种以上药品成分的制剂,其对应概念是单方制剂。2013年出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说明,被管制的麻精药品通常包括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麻醉药品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酯、醚),但不包括复方制剂。
而随着部分具有成瘾性药品复方制剂被不断的滥用,国家有关部门亦开始将部分具有成瘾性药品复方制剂增补加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如曲马多复方制剂。
曲马多复方制,笔者网上查询该制剂药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镇痛作用,曲马多通过抑制神经传导路径中阿片受体的活性来减轻疼痛,适用于中度疼痛,如癌症、术后、创伤或产科疼痛的止痛;2、镇静作用:复方曲马多片中的非那西丁能够降低大脑皮层兴奋性,从而产生镇静效果;3、抗焦虑作用:该药物具有一定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能有效缓解由焦虑引起的一系列不适症状。但同时,该药具有过量摄入可能会出现意识紊乱、昏迷、全身性癫痫发作、血压下降、瞳孔扩大或缩小、呼吸抑制,甚至呼吸骤停等负作用,国家有关部门于2023年7月1日起,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芬太尼及盐类,芬太尼(Fentanyl),是一种由比利时医生于1960年研发出的人工合成强效阿片类药物,主要用于临床麻醉和缓解疼痛。它的镇痛效力之强,作用速度之快,使得它在外科手术和癌症疼痛治疗中成为一把不可或缺的利器。但正是这种强大的效力,如果滥用芬太尼将可能带来致命的后果。资料显示部分国外地下实验室通过化学手段制造的芬太尼衍生物(如卡芬太尼),其毒性是海洛因的5000倍,仅需2毫克就足以致命。
由于滥用芬太尼及盐类会产生致命危害,因此2019年5月1日起,在之前已列管的基础上,将芬太尼及盐类物质整类增补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
四、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处置可疑物质已属被列管精麻药品名录,是否必然定性为毒品犯罪?
不必然,部分精麻药品名录中的药品,在部分省份经过有关部门严格批准,可不作为毒品处理。
2013年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四氢大麻酚已属被列管的物质,但2018年我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3252.1—2018).1 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大麻品种类型为工业只麻品种,等于或大于0.3%可判定该大麻品种类型不属于工业大麻品种。
另外,2009年《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大麻,是指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属原植物及其提取产品。由此可见如果涉案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用于医疗用途的,那么行为人处置含量低于0.3%的四氢大麻酚物质,不一定构成毒品犯罪。
五、行为人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用于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范畴的,是否构成毒品犯罪?
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结束语:不少被列管物质具有药、毒“同源”属性,患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求医问药,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