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从构成要件看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异同

作者:洪树涌 杨航 时间:2025-04-08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贷款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指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两个罪名看起来很相似,但其实也存在着很多的不同点,下面从犯罪构成方面分析两个罪名的异同点。

01

 

从构罪的客体要件看,两个罪名侵犯的都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也包括政策性贷款或者商业性贷款。不论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所侵犯的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02

 

从构罪的客观要件看,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存在不同。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骗取贷款罪客观行为通过欺骗手段来实现,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了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说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只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用都符合这一条件。比如虚假的贸易合同,虚假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证明文件,虚假的、过期的产权证明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罪的骗取手段。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某种欺骗行为导致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发放了贷款,但行为人同时提供了真实的、足额的担保,则此贷款资金不存在风险,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53号)就强调,“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

2.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通过诈骗行为来实现。依照刑法的规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都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3.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需要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贷款诈骗罪的入罪,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根据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

 

从构罪的主体要件看,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但骗取贷款罪还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而贷款诈骗罪则不存在单位犯罪。

 

04

 

从构罪的主观要件看,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均是故意犯罪。但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犯意,则是两个罪名主观上最大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明知申请贷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仍然故意实施,并在实施后故意逃避返还资金。

如果行为人在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前提下使用欺骗手段申请贷款,则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若行为人的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2001年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做了具体的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可以看出,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存在的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该目的,则挥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否则,则可视情形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 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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