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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毒品对人体的危害非常的大,每个人都应该远离毒品,吸食毒品的后果非常的严重,个人吸食毒品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关于贩毒这方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所疑惑, 贩毒多少克会被判死刑针对此类问题,本小编专门作出了回复。
一、贩多少克毒会被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毒判死刑的法条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哪些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犯,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等等。在日常生活里,我们经常听到人们经常告诫自己黄赌毒千万不能碰,毒品都是人人需要杜绝的事情。但是往往在实际中,毒品犯罪也会经常碰到,所以法律都有严格规定。那么,毒品犯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现在小编带大家了解毒品犯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最新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8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1、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2、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3、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4、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二、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三、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其实毒品对人体的危害非常大,而且毒品的犯罪处罚也是非常严重的,我们都要杜绝毒品犯罪行为。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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